记者近期在浙江、广东、海南等地采访了解到,受社会不良因素诱导、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和相关监管制度缺失等因素影响,职务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明显,屡见不鲜的干部贪腐“35岁”现象令人担忧。(8月22日新华网)
近几年,职务犯罪年轻化已不是什么新话题。广东、山东以及辽宁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:职务犯罪高学历、低龄化现象已日趋明显,由以前的“59岁现象”到现在的“39岁现象”、“35岁现象”,甚至“26岁现象”,屡见不鲜。
笔者认为,造成35岁现象主要有三点:
首先,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干部标准的认识上存有偏差。一个时期以来,少数职能部门在配备和任用干部时,往往只强调“年轻化”、关注“知识化”和“专业化”,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“革命化”,正如民间那段顺口溜对此讽喻道:“年轻是个宝,文凭不可少,关系最重要,德才作参考”。由此,导致一些“失察”的年轻干部“带病”提拔后,最终因“病情恶化”,危害了党的健全肌体。
其次,有的单位对年轻干部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。他们在对干部的管理中,往往是注重使用,缺警示;赏“朝气”,忘正气;重业务,轻思想。只注重对年轻干部的专业培训,而忽视和放松了对其思想道德教育和全面、整体素质的提高。致使少数年轻干部不能自尊和自警,缺乏慎独与慎行,结果迷失方向,误入歧途,从“不拘小节”嬗变为“丧失气节”。
再次,一些年轻干部虚荣心十足,贪图享乐。平素,他们不比清廉,比“拥有”;不求勤俭,求奢侈;不讲奉献,讲享受。总感到:钱囊越丰,消费越高,越显自己“本事大”、“混得好”、“有派头”。于是乎,整天“动脑子”,心想“歪点子”,非法“捞票子”,最后,走上了腐败道路。
青年是祖国的未来,是民族的希望,肩负着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。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年干部大多30岁到40岁之间,正是事业稳定并渐入佳境,有的刚刚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,是国家重点培养的人才,被党组织、社会和家庭寄予厚望。他们的犯罪,对家庭、对社会、对国家来说,都是巨大的损失,警惕“35岁现象”,引导年轻干部成人成才,是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代代相传、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。
要从源头上遏制“35岁现象”,除了完善选人用人和监督制度,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,坚定其理想信念,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、利益观,在思想上筑起防腐反腐的长城,从根本上增强政治免疫力。只有这样,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年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,使之真正做到廉政、勤政、优政,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才智。(文/慕云舒)